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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日期: 2020-03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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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我國逐步拓寬了就業渠道,像這樣的勞動服務公司出現的也越來越多了,一方面它們不但協助了勞動者合理安排就業機會、崗位,而且還幫助企業減輕了招人用人時的負擔,但另一方面來說隨著這種服務形式的大量涌現,也出現了很多類似的“責任歸誰”的問題,像本案中所敘述的社會保險、經濟補償金支付等等,那么到底誰應該為勞動者的這些費用“買單”呢?今天深圳勞務派遣公司談談勞務派遣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。
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,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,勞動者也常常錯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。實際上,試用期并非獨立于勞動關系外的“特殊期”,試用期也屬于勞動合同期(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)。企業應當履行的用人單位義務試用期內沒有絲毫折扣。勞動關系一旦建立,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。
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,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,造成勞動者損失的,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;勞動者還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;此外如果員工此時發生工傷,一切工傷賠償由單位自己承擔。
一句話提示:
試用期內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,不繳的后果是,員工可以要求補繳;員工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;發生工傷時所有費用單位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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