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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日期: 2020-02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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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勞務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兩年,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,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,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。
一.勞務工派遣公司合同的必備條款
(一)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
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
(三)勞動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
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
(六)勞動報酬;
(七)社會保險;
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
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;
(十)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;
(十一)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;
(十二)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。
二.勞務工的勞動者權益
在勞務派遣公司的法律關系中,勞務公司是用人單位,勞務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,其中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。
用工單位對“正式工”和“勞務工”實施差別待遇,實際上是對“勞務工”的歧視?!秳趧雍贤ā芬幎?,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。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
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。也就是說,同一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上的員工,無論正式還是非正式,在工資支付上應同等對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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